今年4月15日,我们迎来了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 。自2015年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来,这十年间,国家安全教育不断深入,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大网逐步织密。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石,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它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粮食、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等诸多领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到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防范,大到国家主权维护、领土完整守护,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年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系列活动丰富多样。从走进校园,为青少年播撒国家安全意识的种子,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国家安全观;到深入社区、农村,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国家安全知识;再到机关、企业内部开展培训学习,提升公职人员和从业者的国家安全素养。此外,线上线下结合的宣传方式也让国家安全知识触达更多人群,如利用各类普法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客户端等平台,运用短视频、动画、海报等多种形式深入解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形成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宪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三)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应警惕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做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二)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三)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四)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一)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二)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三)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四)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